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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玻璃股份延遲寄發(fā)通函

來源:財華網 2009/5/14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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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有關「持續(xù)關連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公告。董事會公布,通函將延遲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或之前寄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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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茲提述洛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為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有關「持續(xù)關連交易及關連交易」的公告(「公告」)。除文義另有所指外,本公告內所用詞匯與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義。

    延遲寄發(fā)通函

    根據上市規(guī)則第14A.49條,本公司須于公告刊發(fā)後二十一日內向股東及聯(lián)交所寄發(fā)一份通函(「通函」),當中載有(其中包括)非豁免CCT協(xié)議詳情及獨立財務顧問(「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函件(「獨立財務顧問函件」)。由于公告于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刊發(fā),故通函須于二零零九年五月十五日或之前寄發(fā)予股東。

    然而,由于通函及獨立財務顧問函件涉及有關二十四項不同性質的非豁免持續(xù)關連交易的資料披露,故本公司需要更多時間為獨立財務顧問提供資料,以供獨立財務顧問確定獨立財務顧問函件。本公司已向聯(lián)交所申請延遲通函寄發(fā)日期至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九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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